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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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的土地是国有的,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这种土地权属模式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建立起来,并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的。
让人民群众对土地享有像所有权一样的永恒权利,只缴纳用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税收,才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应有之义,才能较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恒产、恒心”问题,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福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当然,鉴于地少人多的国情和公平效率的兼顾,专家们认为,对于超过规定面积、套数的住宅用地,对于商业用地,可以收取重税。
目前,中国城镇的土地是国有的,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这种土地权属模式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按照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建立起来,并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的。
专家们认为,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国家私权或者政府私权,而是人民公有权。它和历史上任何一种民法意义的土地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政治基础、伦理基础和法律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统一所有、人民均享地利”的思想。建立这种地权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私人独占土地的自然增值,是要把土地的利益为民众共同享有。
建国初期,我国一直实行福利分房的政策,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房地产行业逐渐起步,商品房逐渐取代福利分房和集资建房。房地产发展离不开土地,为此,中国制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充沛的财政收入,使得中国各地的基础设施有了飞跃性的进步。
在经过深圳等地最初的土地批租探索之后,1990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居住用地出让最高年限,给予了70年的统一规定。
如今,整个中国处于史无前例的城市化浪潮中,不论是城市里的老市民,还是从乡村来的新市民,都渴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在城市里有了自己的住房,才算扎下了根,他们的后半生才有了依靠,他们的子女也才有依靠。如此推动着房价居高不下,民众购置房产往往需要耗费毕生的积蓄。
但这种管理制度凸现的法律真空在于:随着人多地少矛盾的加剧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不断升值,而房子随着居住年限的延长必然贬值。如果70年后还需支付昂贵的土地出让金,真是不能承受之重。于是,一些敏感的购房者已经发出了“70年后,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无家可归”的疑惑。
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不仅明确宣示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物权的同等保护,更规定了满70年使用期的住宅用地自动续期,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民生的关注,保障了业主对物权的安全感。
今天,跟物权法颁布的时候相比,又有很大的变化,尤其十八大以后,执政为民的意识、依法治国的意识更强了,还提出了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理念。所谓共享,就是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因此, 让人民群众对土地享有像所有权一样的永恒权利,只缴纳用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税收,才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应有之义,才能较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恒产、恒心”问题,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福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当然,鉴于地少人多的国情和公平效率的兼顾,专家们认为,对于超过规定面积、套数的住宅用地,对于商业用地,可以收取重税。